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2知民初1号之一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317269569。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嘉丰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4RHNP81。
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嘉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