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98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嘉玛特便利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经营者:苏泽。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嘉玛特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扣除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