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锦玉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二段**金色校园广场。
法定代表人:秦学茂,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锦玉欣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锦玉欣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与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锦玉欣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锦玉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成都锦玉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