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终59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民红,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琳,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伟,男,汉族,1994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辉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铭,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李民红因与被上诉人曾伟、广州辉盛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盛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李民红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民红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民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民红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民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