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粤0704行初553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钟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衡森飚,北京市中盾(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梁京伟,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谭锦河,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岑葵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显示该撤回起诉申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预交),现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江门市新会区普惠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