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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满珍、广州市广大皮具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博柏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4319号
案件名称莫满珍、广州市广大皮具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博柏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柏利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大皮具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莫满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4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满珍,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大皮具商贸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苏桂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露,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SW1P2AW赫斯法瑞路赫斯法瑞商业大厦(HorseferryHouse,HorseferryRoad,LondonSW1P2A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约翰·洛克异(StuartJohnLockyear)。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莫满珍、上诉人广州市广大皮具商贸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柏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柏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0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0日组织庭询进行了审理。

莫满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广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露,博柏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满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案第二个包是从莫满珍处购买。

2.一审判决莫满珍赔偿12万元远远大于莫满珍的获利,显失公平。

3.涉案的包未经鉴定,真伪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莫满珍无需赔偿博柏利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2.博柏利公司承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

广大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广大公司不是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经营者,不是本案侵权人。

广大公司与莫满珍之间只是物业租赁合同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莫满珍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是其个人行为,应当由其个人独自承担责任。

2.广大公司只收取租金,对涉案商品没有鉴定资格,更没有执法权,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3.即使莫满珍的侵权行为成立,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应改判减少。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中责令广大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所有判项;2.改判驳回博柏利公司对广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广大公司无须承担本案任何诉讼费用。

博柏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莫满珍与广大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广大公司对涉案广大商贸城内商铺的经营行为负有管理的义务,而不是仅仅收取租金。

2.广大公司对莫满珍销售侵害博柏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

3.广大公司对莫满珍商铺未办理营业执照存在明显监管缺失,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4.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判决12万元赔偿损失金额合法合理。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博柏利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莫满珍与广大公司停止侵害博柏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莫满珍与广大公司连带赔偿博柏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

3.莫满珍与广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博柏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及其知名度情况。

博柏利公司是第G73270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8类,包括手提箱、手提包、小皮夹、钱包、公文包、伞、钥匙链等,有效期自2010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

博柏利公司是第G98732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8类,包括包类、旅行包(箱)、书包、手提包、公文包、钱袋、钱包、钥匙包、标签、雨伞等,有效期自2011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18日。

该商标颜色为灰、黑白。

博柏利公司是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8类,包括箱子、书包、旅行袋、手提箱、手包、钱夹、钱包、背包、个人用箱子、雨伞等,有效期自2010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

该商标颜色为红、驼、黑白。

博柏利公司是第G733385号“BURBERRY”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商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8类,包括行李箱、小提箱、手提箱、手提包、皮夹子、钱包、雨伞等,有效期自2010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5日。

博柏利公司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提交了下列证据:1、商评字[2014]02780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博柏利公司第733385号“BURBERRY”、第781602号“”商标为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第G732879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4]256号),记载2014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博柏利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衬衣、夹克商品上的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3、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禁售通告,禁止销售假冒“BURBERRY”、“”等知名商标的商品。

二、博柏利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情况。

(2017)粤广南方第8482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84826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2月6日,博柏利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孟镇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广州市白云区****,进入标有“**商贸城”字样招牌的商贸城,再进入该商贸城内标有“L32013”字样门牌及标有“X旺皮具”字样招牌的店铺。

孟镇以消费者身份向自称为该店铺的销售人员购买了商品一件,使用支付宝支付方式支付120元货款。

2017年12月19日,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受博柏利公司委托,向广大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其经营管理的广州广大皮具商贸城内有众多商铺在销售假冒博柏利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等事宜。

其中列明的侵权商铺名单中包含涉案***号商铺。

上述律师函于2017年12月20日被签收。

(2018)粤广南方第2803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8038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5月9日,博柏利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罗正林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广州市白云区****,进入标有“广大皮具牛仔城”字样招牌的商贸城,再进入该商贸城内标有“L32013”字样牌及标有“***”字样招牌的店铺。

罗正林以消费者身份向自称为该店铺的销售人员购买了商品一件,使用微信支付方式支付120元货款。

经当庭查验,上述两份公证封存实物密封性完好。

经当庭开拆,84826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内有:手提包一个。

该包正面及反面印有红色、灰色、驼色以及灰色交错相间的条纹,印有武士骑马图案,内侧标贴部位印有“BURBERRY”英文字样;

28038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内有:手提包一个,该包正面及反面印有灰色、红色、驼色和棕色的四色相间方格条纹,正面标贴及内侧印有“BURBERRY”英文字样。

博柏利公司主张上述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条纹,与其第G987322号、第G732879号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使用的武士骑马图案与其第G732707号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使用的“BURBERRY”英文字样与其第G733385号商标构成相同,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博柏利公司明确:莫满珍的具体侵权表现为其在涉案店铺中销售上述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大公司的具体侵权表现是为其出租和管理的涉案店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应对涉案店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经质证,莫满珍确认其为涉案L32013店铺的经营者,经营期间为2016年6月5日至2018年10月份,但认为第二个包收款人并非“九九八皮具”,所以不是其销售的,并于庭后向法庭提交营业执照及微信截图各一份,营业执照显示个体工商户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九九八皮具商行的经营者为莫满珍,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

微信截图显示头像为莫满珍个人照片的微信昵称为“九九八皮具”。

广大公司确认其为涉案L32013店铺所在市场的管理方,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为莫满珍,但认为其已尽到商铺出租方的注意义务。

为此提交如下证据:1、《租户收铺确认书》,显示L32013店铺的租户为莫满珍,收铺时间为2016年6月5日;

2、《租户退铺确认书》及承诺书,显示莫满珍退租L32013店铺的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承诺书显示2018年10月31日,莫满珍自愿申请放弃L32013商铺的使用权;

3、水电费发票,显示2018年1月至6月间莫满珍缴纳了L32013店铺的水电费;

4、承诺书、通知、告知函及租户手册,承诺书显示2016年6月5日,莫满珍作为L32013店铺档主对广大公司做出不经营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等承诺,租户手册记载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内容;

5、照片,显示广大公司在广大商贸城场所内粘贴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告示;

6、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同类侵权纠纷中认定广大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经质证,莫满珍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博柏利公司对上述证据2、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均不予确认,认为上述证据中莫满珍的签名无法证明是其亲笔签名,广大公司既有市场经营职能也有物业管理职能,上述照片有可能是为了证明有尽管理职能而摆拍,但事实上广大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三、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

博柏利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800元、样品购买费240元、律师费3000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四张(号码分别00030129、00030130、00030131、00004476,金额共计21000元)及金额均为3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四张,号码为17599459的发票备注有本案案号。

另查明,广大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5年1月12日,经营范围为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物业管理、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停车场经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明、异议复审裁定书、驰名商标的批复、通告、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律师函、邮单、邮件查询信息、发票、租户收铺确认书、租户退铺确认书、承诺书、租户手册、通知、告知函、照片、民事判决书、商事主体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博柏利公司作为第G732707号“”、第G987322号“”、第G732879号“”、第G733385号“BURBERRY”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上述注册商标尚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博柏利公司有权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涉案商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公证书的记载,本案被控侵权商品是从广大商贸城L32013号商铺购买的。

举证期限内,莫满珍、广大公司均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且莫满珍庭审中自认其于2016年6月5日至2018年10月31日承租上述店铺,故对公证书记载的以莫满珍为经营者的涉案商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莫满珍抗辩第二次公证购买手提包的收款人并非“九九八皮具”,因微信收款方名称是可以任意修改的,在莫满珍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均为手提包,与博柏利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其中,第一次公证购买手提包正面及反面印有的红色、灰色、驼色以及灰色交错相间的条纹,第二次公证购买手提包正面及反面印有的灰色、红色、驼色和棕色的四色相间方格条纹,与涉案第G987322号“”、第G732879号“”商标标识相比,虽然存在细微区别,但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体现了三条横线、三条竖线以直角相交、十字交叉的基本特征,色彩方面亦相似,故认定与第G987322号“”、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第一次公证购买手提包正面及反面印有的武士骑马图案,与涉案第G732707号“”商标标识在整体构图方面基本一致,构成近似;

第一次公证购买手提包内侧标贴部位印有的“BURBERRY”英文字样,第二次公证购买手提包正面标贴及内侧印有的“BURBERRY”英文字样,与涉案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标识基本一致,以上被控侵权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博柏利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举证期限内,莫满珍未提交证据证实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拥有合法来源或获得合法授权,故认定莫满珍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博柏利公司享有的第G732707号“”、第G987322号“”、第G732879号“”、第G733385号“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广大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诉讼中,博柏利公司主张广大公司为涉案商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帮助和便利,故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广大公司实际参与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但广大商贸城是广大公司开办的,涉案商铺确实位于该市场内。

作为涉案商铺所在市场的开办方,广大公司对于承租商铺的承租人应负有管理责任,督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博柏利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曾向广大公司发函反映其开办的市场内包括本案涉案商铺在内的多家商铺存在侵权的事实,其中所附侵权商铺名单已经包含了涉案L32013号商铺。

广大公司对于涉案L32013号商铺应该施以更多的注意力,但广大公司对于涉案店铺已经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且广大公司未能提交涉案店铺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尽到市场准入的审查义务,故对广大公司称其并非被控侵权商品的直接销售者,无权干涉商铺的自主经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广大公司作为专业皮具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管理者,未履行其应负的经营管理及监督责任,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现博柏利公司要求广大公司、莫满珍承担停止侵权和共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诉讼中,博柏利公司撤回要求广大公司披露涉案商户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及涉案商铺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相关信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关于合理费用,博柏利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侵权商品购买费均有相关票据和公证书予以证实,对前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博柏利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莫满珍、广大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较高)、正品售价、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仅为销售)、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莫满珍与广大公司应共同赔偿博柏利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含合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莫满珍、广大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博柏利公司第G732707号“”、第G987322号“”、第G732879号“”、第G733385号“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莫满珍、广大公司共同赔偿博柏利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博柏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博柏利公司负担1600元,莫满珍、广大公司负担2700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莫满珍与广大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赔偿博柏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本案被诉侵权商品为手提包,与博柏利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手提包类别相同。

其中,第一次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提包正面及反面印有的红色、灰色、驼色以及灰色交错相间的条纹,第二次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提包正面及反面印有的灰色、红色、驼色和棕色的四色相间方格条纹,与第G987322号“”、第G732879号“”注册商标相近似。

第一次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提包正面及反面印有的武士骑马图案,与第G732707号“”商标在整体构图方面基本一致,构成相近似。

第一次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提包内侧标贴部位印有的“BURBERRY”英文字样,第二次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手提包正面标贴及内侧印有的“BURBERRY”英文字样,与第G733385号“BURBERRY”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故被诉侵权手提包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莫满珍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广大公司作为莫满珍经营的L32013商铺所在商贸城的开办方,应对承租商铺合法经营行为应负有管理、督促责任,但广大公司显然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

表现有三,一是在日常的经营行为中未及时发现莫满珍经营的L32013商铺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行为。

二是在博柏利公司发现莫满珍的侵权行为后,于2017年12月19日向广大公司发函反映其开办的市场内包括L32013商铺在内的多家商铺存在侵权的事实,广大公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导致博柏利公司在2018年5月9日仍然可以在L32013商铺购买到被诉侵权商品。

三是莫满珍经营的L32013商铺未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广大公司却允许其长期在自己开办的商贸城无证经营,客观上为莫满珍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广大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与莫满珍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博柏利公司的“BURBERRY”服装、箱包系国际知名奢侈品牌,“BURBERRY”等商标在我国也属于驰名商标,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博柏利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莫满珍、广大公司因侵权行为而获利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正品售价、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莫满珍与广大公司应共同赔偿博柏利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莫满珍负担2700元,广州市广大皮具商贸城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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