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邻水县龙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人民南路南段万兴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合发。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合发,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故里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iv> 法定代表人:钱奇,该局局长。
上诉人邻水县龙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陈合发因与被上诉人邓**故里管理局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6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向上诉人龙祥公司、陈合发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龙祥公司、陈合发应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0元。
陈合发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缓交诉讼费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于同年9月4日决定对陈合发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予批准,并于同日向龙祥公司、陈合发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对其缓交诉讼费申请不予批准,并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期满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经查询,该邮件于2020年9月8日妥投并签收。
龙祥公司、陈合发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邻水县龙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合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