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970号 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2153181,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庙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秉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铃,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昕捷,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佐知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7HFA1,登记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国服大厦1219-1222(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刘艳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佐知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佐知旭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佐知旭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佐知旭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禾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