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26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培浩,男,199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达立,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2015年9月9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始,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在本市白云区某镇某路某号二、三楼非法制造“LANEIGE”“KIEHL’S”“LANCOME”等注册商标标识。
同年6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林、胡某人,并当场缴获假冒“LANEIGE”“KIEHL’S”“LANCOME”注册商标标识的瓶子共计18100个。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结伙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林培浩、胡达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胡达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林培浩、胡达立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林培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胡达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培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胡达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始,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受雇于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在本市白云区某镇某路某号二、三楼非法制造“LANEIGE”“KIEHL’S”“LANCOME”等注册商标标识。
同年6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并当场缴获假冒“LANEIGE”“KIEHL’S”“LANCOME”注册商标标识的瓶子共计18100个。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涉案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4.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5.证人陈某、刘某1、张某、刘某2、李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6.商标注册证及鉴定书、投诉书等材料;
7.手机号码147××××****、138××××****的通话记录;
8.厂房出租合同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9.前科材料;
10.到案经过;
11.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达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林培浩、胡达立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培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达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LANEIGE”“KIEHL’S”“LANCOME”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作案工具打印机器5台等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