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91民初158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震亚、张晨阳,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华飞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赵声路港东村综合楼1层南1、2间(荣飞五金)。
经营者:蔡飞。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大港华飞五金建材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