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42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93627438B。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简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第**第**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879043434。
法定代表人:宗昆,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简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