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浩垣森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东坑社区东达路********。
法定代表人:吕星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泰兴工业城**303。
法定代表人:龙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际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体,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浩垣森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垣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玛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普玛斯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浩垣森公司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普玛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14.5元,减半收取6457.25元,由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深圳市普玛斯精密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