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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兴化市锤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邱文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614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兴化市锤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邱文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兴化市锤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邱文录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614号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兴化市锤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国际商城****div> 法定代表人:王保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邱文录,男,1985年7月5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兴化市锤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邱文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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