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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7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三石电子有限公司、王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4867号
案件名称4867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三石电子有限公司、王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三石电子有限公司;王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867号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631852,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三石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74415026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怀仁路**。

法定代表人:傅盛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萍,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娜,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燕,女,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三石电子有限公司、王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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