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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好便利100生活超市、冯文周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执保1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好便利100生活超市、冯文周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好便利100生活超市、冯文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91执保17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高新区好便利100生活超市、冯文周:关于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市高新区好便利100生活超市、冯文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391知民初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30000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冯文周名下中国银行银行账户为24×××**CNY0的余额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2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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