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54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庆智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美人山一里**303div>经营者:罗发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庆智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黄章钦人民陪审员 庄鸿义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