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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世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民终1006号
案件名称天津世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世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启东市锂牌电动工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世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18-125内**。

法定代表人:黄彦钦,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启东市锂牌电动工具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吕四港镇吕北村**法定代表人:汤朱烽,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世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启东市锂牌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天津世兆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市锂牌电动工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天津世兆科技有限公司、启东市锂牌电动工具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7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天津世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震岩审判员  王 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张昌裕书记员马翠翠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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