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14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长沙奥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万博汇名邸****房**/div>法定代表人:陈跃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奥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
2020年10月19日,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晓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张 曼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