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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民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25243号
案件名称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民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民蚂蚁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5243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0498。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民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新路苏豪名厦20F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5K2D。

法定代表人:乐兴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继华,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民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241.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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