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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岩聚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843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岩聚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龙岩聚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843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公司员工。

被告:龙岩聚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厂房101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爱娣。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聚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审判员 谢爱芳审判员 叶鑫欣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婕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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