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30号 原告:胡馨月,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慕名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大成天府景秀******。
法定代表人:苟兴林。
被告:武侯区点翠家具店,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专业商场A1012。
经营者:辛俊。
原告胡馨月与被告成都慕名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点翠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馨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慕名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点翠家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胡馨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胡馨月自愿撤回对成都慕名家具有限公司、武侯区点翠家具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馨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胡馨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