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38号 原告:四川康立成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成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展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明丰街**> 法定代表人:庄朝阳。
原告四川康立成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展祥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四川康立成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康立成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康立成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展祥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康立成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康立成新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