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71号 原告:HEMOPLUSCHINAINVESTLIMITED(犀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华懋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GauthierHenriStephanRoger,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犀迈(中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青啤大道**“海科电子信息产业园”4栋406楼。
法定代表人:LAHOURNERE-NABAGuyChristian。
原告HEMOPLUSCHINAINVESTLIMITED(犀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犀迈(中国)医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HEMOPLUSCHINAINVESTLIMITED(犀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HEMOPLUSCHINAINVESTLIMITED(犀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犀迈(中国)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HEMOPLUSCHINAINVESTLIMITED(犀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HEMOPLUSCHINAINVESTLIMITED(犀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