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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14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知民初114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国道望岗段沙片自编181号广州市富煌五金综合批发市*自编A101。

经营者:蔡贵兴,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创佳兴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民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被告创佳兴经营部的经营者蔡贵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民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创佳兴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创佳兴经营部赔偿金民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3.创佳兴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金民海是涉案ZL**********“反向地面刨毛机”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有效。

涉案专利产品自投入市场后,由于其实用性强、生产效率高等,受到广大用户的肯定和欢迎,畅销全国各地,给权利人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金民海经调查发现,创佳兴经营部未经授权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金民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创佳兴经营部辩称:金民海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

因时间太久,其不清楚被诉产品是否其销售的产品,也找不到当时进货的记录了。

其作为销售者并不知道产品是否侵权。

金民海主张赔偿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金民海是ZL**********“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8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并已按期缴纳年费。

金民海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内容为:1.一种反向地面刨毛机,它包括电动机、传动装置、箱体、刨盘,其特征在于箱体上前后有二个反向运转的刨盘,由电动机连接传动装置带动前后刨盘运转,每个刨盘有若干个锯片。

(2017)粤广广州第048164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3月1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陪同下,金民海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超到达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富煌五金市场”,在一门面显示“创全兴”“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106国道富煌五金批市场A101档”字样的商店,购买了一台清渣机,支付了1800元,并取得收款收据、名片各一张。

公证员对上述取得的物品拍照后贴上了封条。

上述收款收据显示抬头为“广州市创全兴电动建筑机械总汇”,日期为2017年3月18日,内容为清渣机1台18**元,收款单位仅手写“创全兴”,无盖章。

上述名片显示使用人为蔡贵兴,抬头为“广州创全兴电动气动五金机电总汇”,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国道富煌五金批发市场A101档,背面显示“厂价直销批发零售1.博世、日立……等名牌进口电动工具、罗杆机……5.各种电动工具配件及维修工具”等字样。

金民海向本院提交了长葛市铁虎建筑机械厂出具的鉴定证明书一份,内容为长葛市铁虎建筑机械厂对来源于(2017)粤广广州第048164、117090、084991、135792号公证书的样品清灰机4台进行检验,样品情况记录为无防伪标识,主要鉴定方法是无防伪标识,结论为检验样品中“清灰机”并非该厂生产,属于假冒该厂的侵权商品,并盖有长葛市铁虎建筑机械厂印章。

创佳兴经营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当庭拆封贴有公证处封条的机器,产品铭牌上标注名称为“HQZ600型地面强力清渣机”,还有“河南省长葛市铁虎建筑机械厂”字样。

金民海主张上述清渣机为本案被诉产品。

经比对,金民海认为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

创佳兴经营部请求由法院认定。

金民海请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另查明,创佳兴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经营范围为农业机械批发;

机械配件批发;

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

电工器材零售等。

本院认为,金民海是ZL**********“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的诉辩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一、本案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此种情况下,若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专利侵权诉讼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若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则应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

但应当注意到,专利法虽属特别法,但其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原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时效一致,不应认为属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因此,从遵循立法本意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出发,专利侵权诉讼应适用3年时效为宜,故本院认定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如果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金民海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经比对,被诉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覆盖上述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根据涉案公证书的记载,金民海在富煌五金市场内门头显示为创佳兴经营部住所地地址的店铺公证购买到了被诉产品,且当场取得了创佳兴经营部经营者蔡贵兴的名片。

创佳兴经营部确认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仅辩称因时间太久,其不清楚被诉产品是否其销售的产品。

依现有证据,本院足以认定被诉产品系创佳兴经营部销售。

四、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创佳兴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金民海诉请创佳兴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案当事人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亦无可供参照的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创佳兴经营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创佳兴经营部的经营规模、被诉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市场规模,以及金民海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创佳兴经营部赔偿金民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金民海所主张赔偿数额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名称为“反向地面刨毛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民海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金民海负担1725元,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负担575元(该受理费已由金民海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创佳兴五金经营部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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