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75号原告:湖南雄狮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安定镇工业新区安永村。
法定代表人:何太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杏杰,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平县瑞鑫工艺品厂,经营场所镇平县玉都办事处苏寨村。
经营者:苏长海。
原告湖南雄狮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平县瑞鑫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湖南雄狮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雄狮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雄狮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雄狮雕塑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