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091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89050305。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谢好,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国通电器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镇山亭村下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2YN2LW81。
法定代表人:王天銮。
被告:王天銮,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碧霞、潘元风,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国通电器有限公司、王天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肖春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