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0知民初104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汇八方小家电城,住,住所地鄢陵县方电器城)。
经营者:步群业,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汇八方小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峰,被告鄢陵县汇八方小家电城的经营者步群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九阳”字样的产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注于豆浆领域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目前已成为小家电行业著名企业,规模位居行业前列,在小家电行业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
“Joyoung九阳”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企业字号,同时也是原告的注册商标。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法注册和受让了多个注册商标,包括“Joyoung九阳”商标、“J0YONG”商标“九阳”商标等等。
2009年4月,“九阳”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其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使用“”、“广州九阳卫厨有限公司”等字样,涉案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相同,容易使人误认为系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影响了原告的商业声誉,同时也造成了原告商品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鄢陵县汇八方小家电城辩称,销售的这个破壁机是朋友送的,我也不知道是侵权,答辩人想着卖出去能挣点钱。
商标法规定销售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产品的可以免除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从事研发、生产、销售厨房小家电的企业,目前已成为小家电行业著名企业。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是第9916504号“九阳及图”商标、第9916505号“joyoung”商标的权利人。
第9916504号“九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搅拌机;
绞肉机;
制食品用电动机械;
电动制饮料机;
厨房用电动机器;
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
第9916505号“joyou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搅拌机;
绞肉机;
制食品用电动机械;
电动制饮料机;
厨房用电动机器;
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
两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2009年、2012年,“九阳”文字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7类、第11类商品上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9年7月7日,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花费600元在位于河南省鄢陵县东大街一家名为“八方电器城”的店铺,购买破壁机一台。
“八方电器城”系步群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登记名称为鄢陵县汇八方小家电城,成立于2005年6月10日,经营范围为小家电销售。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处购买的破壁机外包装箱正反面印有“”,商品名称为破壁料理机,侧面载明广州九阳卫厨有限公司监制,中山市汉宝隆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制造商厂址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怡安街1号。
破壁机机身底座上印有“”标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山东省济南市(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4465号公证书、山东省济南市(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15153号公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2)第747号、(2009)第65号批复、山东省济南市(2018)济齐鲁证经字第1326号公证书、郑州市商都公证处(2019)豫郑商证内经字第472号公证书、封存侵权产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166号行政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9916504号、第991650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商品使用范围包括搅拌机;
绞肉机;
制食品用电动机械;
电动制饮料机;
厨房用电动机器;
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该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joyoung九阳”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破壁机上的“”标识,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joyoung”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告销售的破壁机属于类似商品,原告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在此情况下,极易造成普通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系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因此,被告销售的破壁机属侵犯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也不能举证证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对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鄢陵县汇八方小家电城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产品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原告未举证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故本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被告的规模及地理位置、被告注册时间、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鄢陵县汇八方小家电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被告鄢陵县汇八方小家电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三、驳回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鄢陵县汇八方小家电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玉华审判员 孙志强审判员 陈 晖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慧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