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66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安,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侨驭灯饰厂,住中山市***************。
经营者:黄某某,男,1980年10月2日,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罗玉恒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侨驭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射灯(明装3017可弯折旋转)”。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罗玉恒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玉恒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玉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