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84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湾三灶客户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负责人:黄林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萍,广东正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湾三灶客户服务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又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