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157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
被告:深圳市富瑞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永香路三巷**101div>法定代表人:陈世标。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瑞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252735.8、名称为多功能台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