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21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
被告:深圳万盛辉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1038号壹海公寓一区02栋0904。
法定代表人:黄盛晖。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盛辉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568739.1、名称为手机支架(家居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