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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万盛辉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321号
案件名称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万盛辉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万盛辉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321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6层615室。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

被告:深圳万盛辉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海景二路1038号壹海公寓一区02栋0904。

法定代表人:黄盛晖。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盛辉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568739.1、名称为手机支架(家居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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