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36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惠,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繁荣路**div> 负责人:李月淑。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v>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间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