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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536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36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惠,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繁荣路**div> 负责人:李月淑。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高新区胜利东街**v>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佳乐家超市、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间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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