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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乐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466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乐兴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宝安区航城乐兴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466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乐兴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钟屋社区钟屋新区**五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TRWEX9。

经营者张壮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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