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466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乐兴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钟屋社区钟屋新区**五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TRWEX9。
经营者张壮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