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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32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潘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32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真,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俭蓉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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