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23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荣县鼎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嘉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万荣县鼎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聂华清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