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80号原告:黄宝辉,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源盛电子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关口二路智恒工业区****。
负责人:赵质清。
原告黄宝辉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鑫源盛电子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73038××××.2,名称:手机壳),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黄宝辉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宝辉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