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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泉州海之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44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泉州海之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海之城商贸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4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海之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北峰工业区丰盈路** 法定代表人:黄春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海之城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林良楷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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