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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王智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580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王智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王智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580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智红,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王智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柏丽德公司诉称,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第XXXXXXXX号、第GXXXXXXX号、第G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4类珠宝首饰等。

柏丽德公司经授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及处理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通过持续宣传推广及在研发、设计中的大量投入,APMMonaco品牌在饰品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王智红未经授权,擅自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展示并销售“apmPURE”品牌商品,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柏丽德公司的品牌形象、商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

故柏丽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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