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26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慕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田螺山小区**204/div>法定代表人:黄信鹏,执行董事。
被告:黄信鹏,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东县。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慕科技有限公司、黄信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20462506.3、名称:一种接口扩展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