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299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为锋(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富源衣服装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新福民服装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E6888P。
经营者:龚秋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富源衣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