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3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俊辉,男,l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案经潮州市诉前调解(和解)中心组织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列:(2020)粤51民诉前调7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