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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耐大与河北远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1民初1178号
案件名称高耐大与河北远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耐大;河北远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78号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远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长真。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远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2150元,应收275元,由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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