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4351号原告:深圳市品尚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民治街道梅坂大道民乐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0MA5DMJHR9W。
法定代表人:朱寿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敏,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李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园路******603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CJG2T。
法定代表人:吕杰文。
被告:揭阳市飞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下义工业区十三片**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076686854J。
法定代表人:林楚。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品尚家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桃李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揭阳市飞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品尚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发现本案二被告未经其允许非法转让本案涉案商标,后在调查取证中发现案外人深圳市和富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伪造相关文件,将案涉商标转让给了被告桃李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和案外人灌云尊品名匠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灌云尊品名匠贸易有限公司配合案外人深圳市和富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获得案涉商标。
为便于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申请追加案外人深圳市和富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灌云尊品名匠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深圳市和富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灌云尊品名匠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