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91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芳,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昇佳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伊文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昇佳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