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54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爱唱吧歌厅,经营场所河北省晋州市东关村新园街新世纪广场西北角。
经营者崔晓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市爱唱吧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