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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63号
案件名称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卢顺华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经海四路**。

法定代表人:唐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美霓,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超,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颖,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卢顺华,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英,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卢顺华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1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长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第343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维持专利号20098013xxxx.9、名称为“火焰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有效。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遗漏区别特征。

炉内部分不属于火焰检测装置的一部分,证据2的图2未显示凸缘21和第一连接凸缘14以下的部分,并未隐含公开火焰信号通道的炉内部分,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还具有“该火焰信号通道(11)穿过锅炉壳体(11)进入炉内并包括通道炉外部分(11a)和通道炉内部分(11b)”的区别特征。

(二)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对证据2进行改进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证据2仅存在高温环境,并不涉及高压环境,其中的玻璃板(90)是通过夹住圆型玻璃板边缘上下两侧将其固定在火焰信号通道中,玻璃板(90)的薄片形状和安装方式决定了其既无法承受高压,也无法将通道密封。

证据2也公开了玻璃板(90)的寿命较短且容易破损,火焰检测传感器容易失效或损坏,因此证据2将玻璃板(90)和火焰检测传感器(72)置于冷却单元之中,对玻璃板(90)和火焰检测传感器(72)进行降温,并采用容易拆卸的螺纹方式固定玻璃板(90)和火焰检测传感器(72),以解决玻璃板(90)和火焰检测传感器(72)需定期更换的问题。

在本专利发明之前,现有技术认为玻璃等透光材料无法承受压力,透光材料在火焰检测装置中仅起到传递检测信号的作用。

本专利克服了透光材料无法承受压力的技术偏见,创造性地将透光材料与密封技术相结合构成耐压视镜机构,使得本专利的透光材料既具备耐压的功能,又能满足透视的需要。

本专利的耐压视镜机构将来自炉膛的高温高压气体阻隔在通道炉内部分,防止高温高压气体进入通道炉外部分损坏火焰检测器,延长了火焰检测器的使用寿命,真正实现了火焰检测装置在高温高压领域对火焰信号进行持续稳定有效的检测,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三)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2、4-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创造性认定错误。

权利要求2、4-8中的任一附加技术特征均未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都是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和优化,相应地,各个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给各自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其中,权利要求8采取安装法兰、压紧法兰、密封件配合压紧透光材料构件的方式解决可透光密封的问题,具有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证据2附图虽然并未明确示出燃气涡轮机的燃烧罐或燃烧器,但结合其说明书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穿过燃烧罐或燃烧器的凸缘12的火焰信号通道延伸后必然进入燃烧罐或燃烧器之内,进而以凸缘12和第一连接凸缘14为界,火焰信号通道可以分为通道炉外部分和通道炉内部分,因此,证据2已经隐含公开了火焰信号通道的炉内部分。

(二)关于视镜设计为耐压、密封的技术启示,根据证据2中的玻璃板(90)的设置位置可见,玻璃板(90)是为了将检测传感器72与通道部分隔开,且透光可视便于观察,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高温火焰环境下普通的不耐压、不密封玻璃板必然寿命短且容易破损,证据2中也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意识到需要对玻璃板(90)进行改进。

因而,选择耐压的视镜并且密封地将火焰信号接收器和通道隔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三)采用法兰压紧实现密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并不因此而具有创造性。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航天长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顺华述称:(一)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正确。

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特征认定正确。

1.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区别特征1,通常情况下,火焰信号接收器对于工作环境温度、压力都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尽管证据2并未明确记载玻璃板(90)是耐压和密封的,但是为了避免火焰信号接收器直接接触高压高温环境而造成失效或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耐压的视镜机构,并且密封地将火焰信号接收器和火焰信号通道隔开,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不会为本专利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证据2已经明确公开了高温环境,虽然没有明确公开高压环境,但由于本专利与证据2均是适用于燃烧器中,所以二者的火焰检测装置所面临的温度和压力基本相同,都是高温高压环境,因此根据温度与压力的需要选择耐压玻璃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航天长征公司主张的本专利中的玻璃板克服了玻璃不能耐压的技术偏见的观点,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是如何克服技术偏见的;

其次,无论本专利还是证据2中承受高温高压的都是玻璃板,因此,是否耐压的关键在于玻璃板的选择,当需要承受的压力较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选择较厚的玻璃板,而由于证据2与本专利面临的压力较为相近,故证据2采用的玻璃板自然也是耐压的。

2.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区别特征2,证据1、3-5均公开了在锅炉内部设置冷却机构从而实现降温的技术内容。

在此基础上,为了防止炉内通道部分以及耐压视镜机构免受高温气体的破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2中火焰检测装置的通道炉内部分设置冷却机构,使得炉内高温气体进入通道炉外部分之前进行预先降温,故证据1、3-5均给出将区别特征2引入证据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证据1、3-5均公开了在锅炉内部设置冷却机构的技术方案也说明首先在炉内进行冷却已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同时,正如航天长征公司在原审中所承认的,本专利锅炉内的温度高达几百上千度,而证据2也明确限定了为高温环境,因此,如果不首先对炉内火焰进行降温而是直接任由如此高温度的火焰直接传递到玻璃板的话,再耐高温高压的玻璃都会损坏,因此在证据2的炉内部分设置冷却装置是必然。

(二)原审判决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

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航天长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航天长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航天长征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事实与理由:(一)被诉决定作出程序违法。

(二)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证据2不同。

(三)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有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被诉决定作出程序合法。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航天长征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卢顺华述称:(一)被诉决定关于证据2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正确。

(二)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

(三)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

综上,同意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请求驳回航天长征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涉及专利号为20098013xxxx.9、名称为“火焰检测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6日,专利权人为航天长征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包括权利要求1-11,其中,权利要求1-8如下: “1.一种火焰检测装置,其包括火焰信号接收器(1)、火焰信号通道(11)和火焰信号输送机构,其特征是,该火焰信号通道(11)穿过锅炉壳体(12)进入炉内并包括通道炉外部分(11a)和通道炉内部分(11b),在该通道炉外部分(11a)的最外端设有耐压视镜机构(10),其将该火焰信号接收器(1)与该火焰信号通道(11)可透光地密封隔开,并且该通道炉内部分(11b)还设有冷却机构(1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火焰检测装置,其特征是,在所述通道炉外部分(11a)的一侧设有保护气入口(18)。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火焰检测装置,其特征是,还包括设置在该耐压视镜机构(10)和该通道炉外部分(11a)之间的阀门机构(9),该阀门机构(9)配置成在打开时与该火焰信号通道(11)和耐压视镜机构(10)形成光线能够穿过的光路。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火焰检测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阀门机构(9)为球阀机构,其由气动球阀(9a)以及与其相连的手动球阀(9b)组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火焰检测装置,其特征是,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火焰信号接收器(1)外侧并与所述耐压视镜机构(10)密封连接的耐压防护罩(14)。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火焰检测装置,其特征是,该火焰信号接收器(1)通过连接件(2)可拆地连接到所述耐压视镜机构(10),并且所述火焰信号输送机构包括连接到该火焰信号接收器(1)的信号线(17a),其通过布置在该耐压防护罩(14)上的电连接器(15)引出。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火焰检测装置,其特征是,在该电连接器(15)的外侧还设有与所述耐压防护罩(14)密封连接的防爆罩(16)。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火焰检测装置,其特征是,所述耐压视镜机构(10)包括安装法兰(8)、压紧法兰(3)以及布置在两者之间的透光材料构件(4)和密封件(5)。

” 另,据本专利说明书[0023]段记载,“在该实施例中火焰信号接收器1安装在连接件2上,而连接件2安装在压紧法兰3上。

” 2017年6月1日,卢顺华针对本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全部无效,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主要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6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卢顺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1:US4840474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为1989年6月20日。

证据1公开了一种熔炉查看系统(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附图1-3),并具体公开了:壁箱组件15包括增压室30和伸入熔炉壁的柱形管35,空气可以在75处从空气源45被引入增压室,以流入形成在透镜管组件的内壳78和外壳80之间的室76,该空气使透镜组件的内部部件保持冷却,并防止熔炉的热使这些部件损坏。

证据2:KR10-2004-0107669A号韩国专利文献文本,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3日。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冷却及防杂质流入功能的火焰检测装置(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1行-第10页第10行、附图1-5),所述火焰检测装置包括:气体阻断单元10、杂质流入防止单元30、冷却单元50及火焰检测单元70。

气体阻断单元10设置在第一连接凸缘14的上部,第一连接凸缘14通过螺栓与燃气涡轮机100的燃烧罐140或燃烧器上的凸缘12连接;

气体阻断单元10包括:外壳18,插在连接管16上,所述连接管16连接在第一连接凸缘14和第二连接凸缘32之间,门球22,插在所述外壳18的内部,在门球22旋转工作时封闭或开放所述外壳18的内部通路18a。

杂质流入防止单元30包括:空气管36,连接在所述壳体34上,空气供给通路38,与所述空气管36连接并形成在所述壳体34上,空气喷嘴孔40,朝向所述壳体34的内侧通路34a与所述空气供给通路38相通地倾斜贯通形成。

冷却单元50设置在壳体34的上侧,包括冷却室54,能够更有效地冷却设置在冷却室54的上部内侧的火焰检测单元70,火焰检测单元70的火焰检测传感器72设置在绝缘体78的下部,绝缘体78设置在支撑块76中央,支撑块76被紧固固定在紧固部74,玻璃板90设置在固定块92下侧,固定块92在紧固部74上以螺纹方式被紧固,支撑块76在与固定块92上方一定间隔的位置以螺纹方式紧固,使得火焰检测单元70通过支撑块76、紧固部74以及固定块92可拆地连接到玻璃板90。

火焰检测传感器72的检测信号经由传感器电缆80和第一触点82、第二触点86及电缆84b传递至控制部,玻璃板90设置在所述检测传感器72的下侧。

进一步结合证据2的附图3-5可见,所述火焰检测装置穿过连接凸缘14和连接凸缘12向下方延伸;

所述通道部分以连接凸缘14和连接凸缘12为界,相对于燃烧罐或燃烧器被分为通道炉外部分和通道炉内部分,空气管36设置于通道炉外部分的一侧,玻璃板(90)设置于通道炉外部分的最外端,使火焰检测传感器72和通道部分隔开。

证据3:CN201145751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文本,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5日。

证据3公开了一种火焰检测器用双重冷却导管(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3页第19-22段、附图1),具体公开了:火焰检测用双重冷却导管插入锅炉壁15,供放置火焰检测光纤,包括外导管1和内导管5,从外导管1引入冷却风,对内导管5和光纤进行冷却。

证据4:US3476945号美国专利文献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69年11月4日。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多燃料燃烧炉的火焰检测器(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附图2),并具体公开了:通过压力端口44引入高压空气源,并通过环形喷口46将高压空气径向排入通道72中,高压空气的作用是在壳体的传感器端部形成正压幕帘,并将熔炉的高温环境限制在壳体的熔炉端部,从而允许在安全、冷却的环境下将检测器10从壳体组件移除,证据4中通道72从炉壁外一直延伸至炉壁内。

证据5:JP昭63-135717A号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8年6月8日。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实现使用液态、气态以及微粉状燃料的燃烧嘴的点火和对该燃烧嘴的火焰进行安全工程评价的装置(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附图1),并具体公开了:镜筒在反应室侧的端部具有一个聚光镜,通过将冲洗气体导入中心的镜筒4与套管11之间的中间空间15中,使各光学的构成构件冷却,并且由此针对来自反应室的污染或该燃烧嘴中存在的其它介质的进入而进行强制性的保护。

证据6:CN1590832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文本,公开日为2005年3月9日。

证据6公开了一种手动/气动组合截止阀(参见证据6的说明书第4页第25-30行),并具体公开了:通过将手动阀和气动阀的功能组合,可以缩短工艺流体控制装置的长度,并由此缩短流体控制板的长度。

2017年6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航天长征公司邮寄送达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寄送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6号航天科技园A区4层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查询单显示2017年6月16日收发室签收。

2017年7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航天长征公司邮寄送达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寄送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街6号航天科技园A区4层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查询单显示2017年7月19日收发室签收。

2017年9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航天长征公司邮寄送达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寄送地址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41号姚巍”,航天长征公司确认当天收到该通知书。

航天长征公司认可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和转送文件通知书的寄送地址系其在本专利申请文件中预留的送达地址,但其实际已不在该址办公,且因其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向其专利代理机构寄送相关文件。

航天长征公司确认于2017年9月22日收到了全部无效宣告请求材料。

2017年10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航天长征公司和卢顺华均按期参加。

2017年12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航天长征公司明确表示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坚持权利要求3、9-11具备创造性。

原审法院认为: (一)被诉决定的作出程序是否违法 本案中,航天长征公司主张其实际收到无效宣告请求材料的时间距离口头审理已不足一个月,违反了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人在收到无效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陈述意见的规定,损害了其实体权益,程序违法。

对此,依据在案证据能够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航天长征公司所留存的送达地址,分别于2017年6月15日和2017年7月18日将相关无效宣告请求材料邮寄给了航天长征公司,且根据邮政查询结果显示其亦已于2017年6月16日和2017年7月19日签收了上述材料,虽然航天长征公司称其曾经申请变更该送达地址,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证明相关送达程序存在不当。

此外,本案庭审中航天长征公司亦认可其于2017年9月22日已经收到了全部无效宣告请求材料,即便以该日期计,此时距口头审理日期尚有二十余日,且航天长征公司已经参加了口头审理,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也已经充分陈述了意见,因此,仅凭其主张的在准备期限上的瑕疵,尚不足以对航天长征公司的实体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仍须结合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作出进一步判断。

综上,航天长征公司关于被诉决定作出程序违法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火焰检测装置,证据2公开了一种具有冷却及防杂质流入功能的火焰检测装置,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文本中所记载的发明构思以及其所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并不影响其能够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视镜机构是耐压的,并将火焰信号接收器和火焰信号通道密封隔开,而证据2中并未记载玻璃板90是耐压的,也未记载将火焰检测传感器72和通道部分隔开的方式是密封的;

2)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通道炉内部分设有冷却机构。

本案中,航天长征公司对被诉决定中认定的上述两项区别技术特征并无异议,但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耐压视镜机构位于通道炉外部分(11a)的最外端,而证据2中玻璃板90并未设置在该处;

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火焰信号通道(11)包括炉内部分(11b),而证据2中没有公开通道炉内部分。

因此,被诉决定遗漏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首先,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耐压视镜机构(10)设置在火焰信号通道炉外部分(11a)的最外端,将火焰信号接收器(1)与火焰信号通道(11)可透光地密封隔开;

而证据2中,玻璃板(90)设置在通道炉外部分的最外端、火焰检测传感器72的下侧,将火焰检测传感器72和通道部分隔开,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耐压视镜机构(10)和证据2中的玻璃板(90)的安装位置是相同的,均位于通道炉外部分的最外端,将火焰信号接收器与火焰信号通道隔开,且两者均能起到透光作用。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耐压视镜机构与证据2中玻璃板的安装位置是一致的,至于耐压视镜机构与玻璃板之间存在的其它区别,在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中已经体现,因此,航天长征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中耐压视镜机构与证据2中玻璃板的安装位置不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火焰信号通道包括通道炉外部分和通道炉内部分,而对通道炉内部分的具体形状和结构等未作限定,证据2附图虽然并未明确示出燃气涡轮机的燃烧罐或燃烧器,但结合其说明书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穿过燃烧罐或燃烧器上凸缘12的火焰信号通道延伸后必然进入燃烧罐或燃烧器之内,进而以凸缘12和第一连接凸缘14为界,火焰信号通道可以分为通道炉外部分和通道炉内部分,因此,证据2已经隐含公开了火焰信号通道的炉内部分。

航天长征公司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

被诉决定基于其所概括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本发明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在火焰检测装置中为火焰信号接收器提供耐压并且封闭的安装环境;

2)如何冷却炉内通道部分中的高温气体以避免对炉内通道部分和耐压视镜机构的破坏。

航天长征公司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提出异议,其主张,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提高火焰检测器的寿命。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应当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准确恰当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换句话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区别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以准确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

本案中,就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现有技术中的玻璃板替换为耐压视镜机构,并进一步将火焰检测器与高温高压气体密封隔离,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使火焰检测器免受高温高压环境的影响。

据此,被诉决定认定区别技术特征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火焰信号接收器提供耐压且封闭的安装环境并无不当,航天长征公司所主张的提高火焰检测器寿命的技术问题明显过于上位,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燃气涡轮机的燃烧罐或燃烧器炉内环境具有高温高压的特点,而通常情况下火焰信号接收器对于工作环境的温度、压力又有严格的要求,因此,为避免火焰信号接收器直接接触高温高压环境而造成失效或损坏,在证据2公开的玻璃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之具备耐压功能,从而形成耐压的视镜机构,并且密封地将火焰信号接收器和火焰信号通道隔开。

航天长征公司主张现有技术中存在透明材料无法添加耐压功能的技术偏见,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航天长征公司亦认可耐压功能本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航天长征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燃气涡轮机的燃烧罐或燃烧器炉内的高温气体容易对火焰信号通道炉内部分和耐压视镜机构造成破坏,从证据1、3-5公开的内容可见,上述证据均公开了在锅炉内部设置冷却机构从而实现降温的技术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2中的通道炉内部分设置冷却机构,降低进入火焰信号通道的气体的温度,从而防止高温气体对火焰检测装置部件的破坏,因此,证据1、3-5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引入证据2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所述通道炉外部分(11a)的一侧设有保护气入口(18)。

”证据2公开了由空气管36作为入口端并由空气喷嘴孔40作为出口端的保护器管路,结合证据2附图3-5可见,空气管36设置于通道炉外部分一侧,可见证据2中的管路结构与权利要求2是相同的,空气管36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保护器入口。

航天长征公司主张权利要求2中是保护气入口,而证据2中是空气入口,但权利要求2中并未对保护气种类作出限定,且在高温高压环境下采用不易燃烧的惰性气体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设置在该耐压视镜机构(10)和该通道炉外部分(11a)之间的阀门机构(9),该阀门机构(9)配置成在打开时与该火焰信号通道(11)和耐压视镜机构(10)形成光线能够穿过的光路。

”证据2公开了所述气体阻断单元10包括门球22,以实现内部通路的封闭或开放;

证据6则给出了由手动阀和气动阀组合形成阀门机构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由气动球阀与手动球阀组合形成球阀机构。

航天长征公司主张证据2与证据6不能结合评述创造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火焰信号接收器(1)外侧并与所述耐压视镜机构(10)密封连接的耐压防护罩(14)。

”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所述火焰信号接收器外侧设置与耐压视镜机构密封连接的耐压防护罩,使得电气器件与外界环境隔绝,防止电气器件与外界气体接触。

航天长征公司主张该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是在耐压视镜机构被破坏时提供防护作用,但该技术效果本身亦是可以预期的。

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为“该火焰信号接收器(1)通过连接件(2)可拆地连接到所述耐压视镜机构(10),并且所述火焰信号输送机构包括连接到该火焰信号接收器(1)的信号线(17a),其通过布置在该耐压防护罩(14)上的电连接器(15)引出。

”而根据证据2中文译文第8页第5-29行记载以及附图4-5可知,火焰检测单元70的火焰检测传感器72设置在绝缘体78下部,绝缘体78设置在支撑块76的中央,支撑块76被紧固固定在紧固部74,玻璃板90设置在固定块92下侧,固定块92被紧固在紧固部74和支撑块76之间,固定块92在紧固部74上以螺纹方式被紧固,支撑块76在与固定块92上方一定间隔的位置以螺纹方式紧固。

这样使火焰检测单元70通过支撑块76、紧固部74以及固定块92可拆地连接到玻璃板90。

此外,证据2还公开了火焰检测传感器72的检测信号经由传感器电缆80、第一触点82、第二触点86以及电缆84b传递至装置的控制部,可见传感器电缆80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信号线。

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耐压防护罩上设置电连接器并使得信号线经由电连接器引出,以便于拆装和更换。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火焰信号接收器(1)外侧并与所述耐压视镜机构(10)密封连接的耐压防护罩(14)。

”为了使得电气器件与外界环境隔绝,以防止电气器件与外界气体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所述电连接器外侧设置与所述耐压防护罩密封连接的防爆罩,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也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故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亦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耐压视镜机构(10)包括安装法兰(8)、压紧法兰(3)以及布置在两者之间的透光材料构件(4)和密封件(5)。

”证据2已经公开了玻璃板90,即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透光材料构件,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火焰信号接收器直接接触高压高温环境而造成失效或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密封件实现密封,而利用法兰实现部件间的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

权利要求8中并未对透光材料构件、安装法兰、压紧法兰和密封件等的形状或材料等作出具体限定,亦不能将说明书和附图中的特征引入权利要求,故航天长征公司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亦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9-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或权利要求1,航天长征公司明确表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不再坚持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创造性。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航天长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航天长征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一)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1.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是否遗漏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

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

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本案中,证据2附图虽然并未明确示出燃气涡轮机的燃烧罐或燃烧器,但证据2附图示出了火焰信号通道穿过炉外的第一连接凸缘14和燃烧罐或燃烧器的凸缘12向下延伸,且火焰信号必然是从炉内进入火焰信号通道,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的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穿过燃烧罐或燃烧器的凸缘12的火焰信号通道延伸后必然进入燃烧罐或燃烧器之内,进而以凸缘12和第一连接凸缘14为界,火焰信号通道可以分为通道炉外部分和通道炉内部分,因此,证据2已经隐含公开了火焰信号通道的炉内部分。

证据2是否将火焰信号通道的炉内部分限定为火焰检测装置的一部分,均不影响认定其隐含公开火焰信号通道的炉内部分的事实。

2.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关于技术启示的认定是否正确 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用区别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时,应当以区别特征限定的范围为准,避免发明人作出的技术贡献与其获得的保护范围不相适应。

本案中,关于耐压视镜机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进一步限定,故所有能够实现耐压功能的视镜结构均属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范围,应以此为准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技术启示。

证据2尽管未明确阐述设备需面对高压问题,但证据2中的火焰检测装置适用于燃气涡轮机或燃烧器,可能存在高压的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为了解决玻璃板承受高压状态的问题,选择现有技术中能够实现耐压功能的视镜及其安装结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耐压视镜机构,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鉴于航天长征公司未对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提出其他异议,故本院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4-8是否具备创造性 航天长征公司主张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7具备创造性,但未提出具体理由。

经审查,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耐压视镜机构的组成包括安装法兰、压紧法兰、透光材料构件和密封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为透光材料构件和密封件布置在安装法兰和压紧法兰之间。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法兰是常用的连接部件,通过两个法兰盘及其之间的密封垫片实现压紧亦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本专利权利要求8虽然将两个法兰分别定义为安装法兰和压紧法兰,但仍然是利用两个法兰盘及密封件实现压紧,且并未对密封面结构等特征进行限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玻璃板承受高压状态的问题,实现密封地可透光,采用法兰压紧的方式安装透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8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263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崔 宁、于志涛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13日 涉案专利 “火焰检测装置”发明专利 (ZL20098013xxxx.9) 关 键 词 发明;

无效;

隐含公开;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卢顺华。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343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20098013xxxx.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技术启示的判断 裁判观点 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用区别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时,应当以区别特征限定的范围为准,避免发明人作出的技术贡献与其获得的保护范围不相适应。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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