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1198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扬新电器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xxxxx××××××。
经营者:吴兴邹,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等,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星,系吴兴邹堂兄。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扬新电器行(以下简称扬新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被告扬新电器行的经营者吴兴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扬新电器行立即停止侵害TCL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产品;
2.扬新电器行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80000元。
事实和理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1年,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2016年在《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TCL”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扬新电器行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威达电器行”销售与TCL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TCL公司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
扬新电器行辩称,1.其经营规模小、盈利也小,索赔金额高;
2.其是维修店,销售的大多是二手电视机,不构成商标侵权;
3.对公证过程有异议;
4.TCL公司是恶意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TCL公司提供的荣誉称号等证据,与驰名商标的事实相印证,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扬新电器行成立于2011年9月13日,属个体户,经营范围为零售家用电器。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3月11日,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12213681742元,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新型光电、液晶显示器件、五金交电、VCD、DVD视盘机等。
2020年2月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日该公司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将包括TCL、TCL王牌、王等所有商标授权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诉讼等维权行动,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续展至2022年6月20日。
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7日续展至2027年1月6日。
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1999年3月14日续展至2029年3月13日。
1999年1月5日,“TCL”商标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获荣誉:2005年,国家信息中心信息资源部认定TCL王牌薄典B03、银弧A71为畅销型号,认定TCL王牌为2005年度平板彩电全国畅销品牌、最佳外观设计品牌、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
2016年、2017年,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定“TCL”品牌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品牌价值分别为765.69亿元、806.56亿元、江苏省盱眙县香山公证处出具(2019)淮盱眙民内字第240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2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贵志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年10月26日,朱贵志与公证员钟某、公证人员丁某来到中山市××××××××××××交叉口附近的悬挂小榄镇扬新电器行营业执照的“威达电器行”,朱贵志入内购买电视机1台,微信支付货款420元,取得单据1张。
公证人员监督朱贵志对店铺内外景及购买的产品拍照并封存。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纸箱,内有电视机1台,单据1张。
其中电视机正面下方标注“TGL牌”,单据上标注液晶电视保修一年、加盖小榄镇威达电器行五埒分店的印章、主营空调、冰箱、洗衣机。
电视机无厂家、地址等信息。
双方未能就TCL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扬新电器行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TCL公司主张其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含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1000元、律师费6000元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TCL公司的取证行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公证机关就此出具了相应的公证文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公证书及公证购得产品的证明效力。
根据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公证书记载的涉案商铺内有扬新电器行的营业执照,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由该电器行销售。
扬新电器行销售的电视机,正面下方标注“TGL牌”,属商标性使用,显著部分与TCL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近似,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侵犯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扬新电器行辩称其销售二手电视机,却并未就此举证;
公证书所附照片及企业营业范围均不包含维修电视机或销售二手电器的内容,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双方没有对TCL公司因侵权导致的损失及扬新电器行的获利进行举证,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权利商标知名度较高;
2.扬新电器行销售的电视机属三无产品;
3.扬新电器行的规模相对较小;
4.合理开支中的律师费、公证费虽无单据,但有律师代理并出庭、公证费也有公证书印证,结合购买侵权物证费用等,确定赔偿TCL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扬新电器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销毁库存侵权物品;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扬新电器行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扬新电器行负担300元(诉讼费用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扬新电器行需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