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29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三都镇远东副食品商店,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振兴路。
经营者:王元东,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三都镇远东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庭审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三项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建德市三都镇远东副食品商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7月31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