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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汇天宸包装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23122号
案件名称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汇天宸包装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汇天宸包装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3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B9。

法定代表人:蔡宏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汇天宸包装制品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岗贝工业区******iv>经营者:李壮松。

上诉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汇天宸包装制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5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汇天宸包装制品厂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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