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9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照建,男,199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照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 颖书 记 员 林天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